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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要點 | 資金補助 |
服務對象 | 在職集體職工 |
支持方式 | 1.廠辦大集體改制、關閉或破產的,應依法妥善處理與在職集體職工的勞動關系。與在職集體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,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。 |
政策依據 | 《吉林省廠辦大集體改革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》(吉財產業〔2019〕358號) |
服務部門 | 省財政廳 |
政策咨詢 | 吉林省財政廳:0431-88550958 轉相關政策咨詢負責人 |
政策要點 | 資金補助 |
服務對象 | 國有企業 |
支持方式 | 2.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、有色、軍工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,中央財政補助比例100%省屬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,中央財政獎補比例為80%,省財政補助比例為16%,其余部分由主辦國有企業和同級政府共同籌措解決。市(州)、縣(市)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,中央財政獎補比例為80%,省財政補助比例為16%,其余部分由主辦國有企業和市(州)縣(市)政府共同籌措解決。 |
政策依據 | 《吉林省廠辦大集體改革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》(吉財產業〔2019〕358號) |
服務部門 | 省財政廳 |
政策咨詢 | 吉林省財政廳:0431-88550958 轉相關政策咨詢負責人 |
政策要點 | 資金補助 |
服務對象 | 國有企業 |
支持方式 |
3.按財政部規定,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、有色金屬、軍工等破產企業分離移交費用,財政部按100%補助;中央下放其他企業按50%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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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依據 | 《吉林省廠辦大集體改革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》(吉財產業〔2019〕358號) |
服務部門 | 省財政廳 |
政策咨詢 | 吉林省財政廳:0431-88550958 轉相關政策咨詢負責人 |